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同的采购方式有着各自的特点、适用范围和操作流程。了解这些方式的区别,对于采购方和供应商而言都至关重要。它不仅能帮助采购方选择最适合项目需求的采购途径,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也能让供应商明确自身优势,找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切入点。政府采购常见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以及框架协议采购,下面将详细阐述它们之间的区别。

公开招标

定义与特点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这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具有高度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有机会参与投标,招标信息会在公共平台发布,整个采购过程受公众监督。由于投标人较多、竞争充分,相对不容易出现串标、围标等不正当竞争情况。

适用范围

公开招标适用于一切采购项目。不过,国家规定了以下三类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

  1. 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
  1.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1.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例如,《政府采购法》明确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土地复垦条例》规定,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

定标原则

一般采用最低价评标法或综合评分法。最低价评标法即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以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法则是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技术、服务等各项因素进行综合打分,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中标 。

邀请招标

定义与特点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 3 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与公开招标不同,这种招标形式无需发布招标公告,具有一定的非公开性质。参与投标的单位由采购人邀请产生,数量相对较少,所以招标费用相对较低、周期较短、效率较高 。

适用范围

  1.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例如,某些项目对供应商的技术、专利、特定经验等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供应商能够满足 。
  1.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项目。如果公开招标所耗费的成本与项目价值相比过高,采用邀请招标可降低采购成本 。

定标原则

与公开招标类似,采用最低价评标法或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

竞争性谈判

定义与特点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通过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不少于 3 家的供应商分别谈判,商定价格、条件和合同条款,并允许谈判对象二次报价确定签约人的采购方式,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该方式灵活性较强,能更好地满足采购项目的特殊需求 。

适用范围

  1.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项目。
  1.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在这类项目中,难以提前制定明确的招标标准,通过与供应商谈判可逐步明确需求 。
  1.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项目。当项目具有紧迫性时,竞争性谈判的流程相对简便,能更快确定供应商 。
  1.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例如,一些服务类项目,其工作量或服务内容难以准确预估,导致价格无法事先确定 。

定标原则

通常采用最低价评标法,即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以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

单一来源采购

定义与特点

单一来源采购是一种没有竞争的采购方式,指采购人直接与唯一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签订合同。这种方式适用于特定的特殊情况,采购过程相对简单、直接 。

适用范围

  1.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比如,某些项目涉及专利技术、独家代理等,市场上只有一家供应商能够提供所需产品或服务 。
  1.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在紧急情况下,为满足紧迫需求,只能选择唯一可及时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 。
  1.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项目。例如,为保证已建信息系统的兼容性和稳定性,需从原供应商处采购后续升级服务或配套设备 。

定标原则

由于只有一个供应商参与,只要双方就价格、合同条款等达成一致,即可确定成交 。

询价

定义与特点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该方式简单直接,主要适用于货物采购 。

适用范围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例如,办公用品、通用设备等的采购 。

定标原则

遵循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

竞争性磋商

定义与特点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方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与竞争性谈判相比,竞争性磋商在评审环节更注重综合评分 。

适用范围

  1.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1.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
  1.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
  1.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1.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

定标原则

采用综合评分法,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从技术、商务、价格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中标 。

框架协议采购

定义与特点

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该方式适用于多频次、小额度采购,能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

适用范围

  1.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1.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1.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 2 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1. 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定标原则

采用两阶段招标。第一阶段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入围供应商;第二阶段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 。

政府采购几种方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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